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借款人没钱还,担保人需还款
来源:戴岩欣律师
发布时间:2016-11-2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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借款人没钱还,担保人需还款

案情

2013年初,李某以买房为借口向同事张某借款12万元,李某找来好友赵某,希望其能为借款提供担保,赵某没有多想,便在借条上保证人处签了字,同意对李某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。后李某过了还款期限却没有还钱,且明确表示没有钱可还,张某无奈将李某和赵某一起告上法庭。

审理经过及结果

开庭时,赵某辩称其只是碍于朋友情面才在借条上签字,不应承担还款责任。法院经审理认为,赵某在借条上明确作为保证人签字,且对保证方式进行了约定,最终判决李某向张某偿还借款,并由赵某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。

民间借贷多是建立在个人信用的基础上,在熟人关系社会中,基于亲属、朋友、同事或者其他社会关系,他人作为借款人的保证人、见证人或者中间人等原因在借据上签字,极有可能意味着在借款人不能还款时承担担保责任的问题。新司法解释明确指出,他人在债权凭证或借款合同上签字、盖章的同时,亦需要表明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,或者通过其他事实能够推定其为保证人,否则不应承担保证责任。提醒大家,在民间借贷中要慎重担当保证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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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戴岩欣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内蒙古上都律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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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1501*********56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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