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,视为不支付利息。但从有利于保障债权人利益之解释及欠款的追讨,逾期利息仍应支付。
李某与张某系朋友关系。2014年,李某向张某借款人民币100000元,并约定2015年年底还清。后李某逾期未还借款,张某经多次催要无果后具状诉至法院,要求李某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按月息2分计算逾期利息。
一审法院审理认为,原、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,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,未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,属合法有效。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后,被告未按约如期偿还借款,应属违约,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的诉讼请求,本院予以支持。原、被告在借条上未约定利息,根据法律规定,借期内视为不支付利息;而逾期利息,根据法律规定,被告应在还款期限届满后即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%计算支付逾期利息。综上,遂作出如上判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