戴岩欣律师亲办案例
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可否撤销
来源:戴岩欣律师
发布时间:2016-07-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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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可否撤销


案情

A男与B女1995年登记结婚,婚后于1997年生育一女,2002年两人共同出资购置了一套住房。2008年因双方性格不合, A男与B女选择协议离婚,孩子归A男抚养,双方共同商议决定将两人共同所有的该套住房留给孩子。但因孩子尚未成年,考虑到将来可能会因为孩子读书、医疗等原因需要变卖房产,双方约定等孩子年满18周岁后再去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,在此之前房子留给A男及孩子居住、使用。因为房产要在数年后才过户给孩子,为防止一方将来反悔,A男与B女还就该份离婚协议办理了公证。此后双方一直相安无事,2015年孩子年满18周岁,B女联系A男要求将房产过户给孩子,但A男却以各种理由推脱,孩子也主动联系母亲,要求及时办理过户手续,但A男却仍以名下无其他住房以及经济困难为由,拒绝办理。在多次沟通无果的情况下,起诉到法院。后经法院主持调解,A男同意将房产过户给孩子。

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离婚时真实意思的表示,签署后只要协议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,即合法有效,对双方均有约束力。离婚后一方反悔,要求将离婚时约定给子女的房产重新做出约定,但另一方不同意的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婚姻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就此类情况的处理方式做出了明确规定,即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,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,人民法院应当受理。人民法院审理后,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、胁迫等情形的,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。可见要撤销、变更离婚时所签署的财产分割协议,是有前提条件的,即时间要在一年内,并且需要证明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况。

本案中离婚协议是 A男与B女自愿达成的,并办理公证,不存在欺诈、胁迫的可能,而且离婚后的数年时间里A男并未就此提出过任何异议,也就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可以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情形。因此即使 A男不同意调解,法院也会支持诉讼请求。但考虑到骨肉亲情,法院还是做出了很大的努力,最终以调解的方式结案,在最大程度上维护了孩子与 A男的关系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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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戴岩欣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内蒙古上都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1501*********56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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