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5年8月经人介绍,刘某认识了李某。两人通过联系交往,按照农村习俗,刘某家于当年12月向李某家下彩礼10万元,购买五金一钻花费3万元。2016年4月,李某以农村风俗为由,再次向刘某索要彩礼2万元,并提出在婚前给女方购买5万元高档衣服。面对开出的条件,张某家实在无能为力,遂提出解除婚约关系,但遭到女方家的反对,并说按照农村习惯,男方家提起解除婚约的,女方家有权不返还彩礼。虽经多次找人说和未果,刘某家只得向法院起诉。
庭审过程中,法官向被告及其父母讲述了法律规定,向其告知: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。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,原则上应返还彩礼,且原、被告也并未在一起同居生活,而原告因支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,依照法律规定,应当返还彩礼。
最终经过法庭调解,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,被告愿意在6月1日前归还原告10万元以及五金一钻,而在订婚时为女方所花费的其他费用,原告方自愿放弃。